保定37号文外汇登记和odi登记-海外投融资
境外投资备案 刘生 17748523437
新京报讯(记者任娇)据商务部官网25日消息,商务部、央行、国资委等7部委日前印发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提出将对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敏感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等进行重点督查。
需要向商务部阐明并购企业该国的投资环境,是否有投资可行性,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投资公司是否在工商税务法律方面进行分析阐述等。?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好处?
1、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
2、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
3、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4、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资料?
1、境内投资的主体信息。
2、境内投资主体(深圳公司)较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3、中方投资的构成自有资金金额
4、中方投资的构成贷款资金金额,需要贷款合同一份
5、向个人贷款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较近一个月银行水单??
一、境外投资需要注意什么??
1.依据家严格控制非理性对外投资的管趋势,以下几种情形申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比较有难度?
a.投资到敏感家和地区,如和未建交的家,或战乱家。?
b.投资敏感行业,如制造,跨境水资源开发、 新闻传媒等。
?c.敏感行业目录里的行业,包括 房地产、酒店、影城、业、体育俱乐部
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另外,实际操作表明,以下情形也都比较难以备案成功?
a.小子大,如内投资主体市值几千万,要求 对外投资上亿。?
b.快设快出,如新设立企业申请境外投资。
c.有限合伙企业,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境外投资平台。
公司经常有把钱打到外的需要,这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备案了。但是现在随着外汇的流出,相关部门也是越来越严格。所以包括商务部、人民银行等都会对此项投资进行核实。??
5月17日今日上午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发布近期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情况。数据显示,2018年1-4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245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355.8亿美元,同比增长34.9%,连续六个月保持增长。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448.3亿美元,同比增长13.9%;新签合同额613.9亿美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12.8万人,4月末在外各类劳动人员98.3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6.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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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企业海外投资总体战略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投资主体问题,即由谁来担当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角;二是投资方向问题,即哪些产业领域和哪些地区是中国企业未来海外直接投资的重点;三是投资方式问题,即中国企业将应主要采取什么方式来进行海外扩张。
1.在投资主体上,目前学界多数认为,多元化发展是一条比较合适的道路,[1]即除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外,民营企业也应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体之一(卢进勇,2001),许丹松(2002)认为国有大型工业企业集团和民营企业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两大主体,在国家政策扶持上要“抓大不放小”,宋亚非(2001)主张应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结合,大中小并举,形成网络状的海外投资企业系列结构,孙建中等(2002)认为应组建由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大型贸易跨国企业、银行组成的“特企”型的跨国公司,作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量型”选手,同时,充分激活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壮大对外投资企业队伍[2]。
当然,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与中小型民营企业孰应为中国未来海外投资主体,也有各执一端的不同观点,如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经营决策者权力与其应承担的经营决策成败责任不匹配,难以承担在国际竞争市场中的资本输出重任,而以中小规模为主的民营企业产权清晰,激励约束机制到位,经营机制灵活,更能在国际市场中寻求合适发展机会,主张中小(民营)企业担当起中国海外投资的主体重任[3],另有学者则根据其对大企业的调研认为,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前提条件是拥有某种所有权优势,大企业则在这方面比较有优势,如张小济(2003)认为,大型企业具有以下境外投资条件:一是企业规模和资金实力较强,不仅表现在生产能力和资产总量上,也表现在资产质量上;二是部分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企业信用、品牌和专有技术的价值较高,企业专有技术已经成为一种投资的资源;三是大多数企业已经或计划投资的项目,是其核心业务或核心业务的延伸,企业的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比较明显。并且,近年来国有大型企业总结了以往境外投资的经验教训,对实施“走出去”战略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形成了比较规范、审慎的投资决策机制,普遍加强了对海外机构的监管。[4]
本书作者认为,确定谁应为中国未来海外投资的主体本身并不重要,“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市场自然终会把这个答案揭示出来,这个问题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与政府的未来政策、资金、风险保障等海外投资战略发展目标与扶持意图联系在了一起,而在政府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框架下,政府确定谁是扶持对象就必须考虑到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扶持目的。即政府因扶持而要达到的政治经济战略目标,要满足的需求,不能为扶持而扶持。二是目的或需求的阶段性,在不同的阶段政府有不同的战略目标,有不同的战略需求,不可能一成不变,因此要有阶段性观念,要考虑到当前需要,也要考虑到需要的变化性。三是政府当前的扶持能力与所能达到的效果。与目的、需求具有阶段性一样,政府的扶持能力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同时政府(及代表政府扶持意图的机构)的扶持与实际效果之间也有一个能否吻合的问题。当政府外汇储备不充裕的时候,支持海外投资的意图必然大为缩减,支持的力度也极为有限,且由于实际执行政府扶持意图的是代表政府意图行事的其他准政府机构或商业性机构,这些机构在具体操作政府扶持政策时,也会有自身的考虑,因而难免与政府意图有一定的不一致(本章第三节中将对此做进一步探讨)。
考虑到以上几方面因素,综合学界观点并结合本书作者在实际部门工作中的体会,作者认为:①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主体的确定有一个阶段性问题。不同的阶段,投资主体可以不一样,在当前中国资源安全战略尚未在全球形成稳定可靠的资源供应架构之前,以资源开发为主要目的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将是政府扶持的战略重点,在海外资源开发领域,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规模、实力、技术、人员、经验上有比较优势,并更能贯彻政府战略意图,政府应当鼓励有实力的国有大中型资源企业走出国门开发资源。②同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主体确定也有一个领域性问题。如前所述,资源开发领域,大中型企业有比较优势,但在满足市场需求、根据市场及时调整投资经营策略方面,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则比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灵活得多,更有市场意识,尤其是民营企业在控制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方面更能精打细算。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大企业总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今天的小企业很可能就是明天的业界“航母”,因此,在海外投资主体问题上,总体上应是抓大不放小,在以资源开发为当前阶段性主要战略目标情况下,政府直接的经济性资源扶持(在资金、税收等方面),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扶持主要对象,除此以外的以市场开发和获取投资利润为主要目的的投资领域上,则在扶持主导思想上是一视同仁地采取鼓励政策,在具体政策上则应略倾向中小企业(考虑到其资金、规模实力相对要弱,更需要来自政府的直接资金、风险保障等支持)。从中国海外投资长远发展来看,在宏观政策层面上,要从财政、税收、信息、金融等各方面都鼓励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从具体扶持对象的微观层面上,中小企业则应是被扶持的主体。
2.投资方向问题
为保持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资源开发类项目应永远是列入中国政府扶持的企业海外投资对象。从目前中国资源安全战略的需要来看,在当前相当长一段时期,资源开发类投资是中国政府扶持的海外投资主导方向,这将成为一段时间内中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海外投资重点内容。[5]除此以外,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海外投资目的,政府不必直接介入和干预,只是在政策扶持上,应适当采取倾斜措施,引导企业从事以引进技术和扩大市场为主要目的,以及能带动资本性货物和劳务输出类型的海外投资。[6]
3.投资方式问题
按投资的实现方式,海外投资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新建投资,即所谓“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指直接在东道国投资设厂,形成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二是并购,即兼并收购,指通过获得股权的方式,以取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为目的的投资类型。三是其他类型,如战略联盟(李文,2004)、许可证协议(licensing
agreement)、特许权经营(franchising)[7]等。新建投资和并购投资是国际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的主要形式,从各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特点看,发展中国家主要以“绿地投资”为主,而发达国家则以跨国并购为主,并将继续保持这种发展趋势[8]。
并购的优点在于进入市场快,可以迅速进入目标市场和目标行业,投资周期短,并能获得目标企业的原有市场、网络、品牌等资源,缺点在于一次性投资大,对并购投资方资金实力要求高,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难度大,有可能因不同企业的管理、经营风险难以融合而导致并购失败,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被并购目标企业有可能被隐瞒严重的经营管理问题和亏损,并可能因并购方不了解实情而出价过高,如联想对ibm电脑事业部的收购。对于对国际资本市场运作并不太熟悉的发展中国家企业来说,并购这种成本高昂的资本“游戏”(game),并不太适用于它们在迈开海外投资步伐之初。
绿地投资的缺点在于投资建设周期较长,建设风险较高,回报速度慢,优点在于所需一次性资金相对较少,并可用技术、设备等抵作资本投入,可以采取一边生产经营一边继续投资建设的方式滚动式发展,适用资金实力不太强的发展中国家企业,且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风险较为可控,投资方主动性较强(宋亚非,2001)。对于以成熟技术和具有比较生产制造优势来开辟市场的生产转移性质的海外投资项目来说,适宜采取新建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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