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高等教育事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方便大家学习,特做如下汇总:
一、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一)高等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二)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五)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商品)。
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土地使城镇用税
(一)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四、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