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若居民家中存在人员已故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家属积极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全面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实工作的公告
居民朋友们: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自即日起,保定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若居民家中存在人员已故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家属积极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调查核实
公安机关将按照经公安、卫计、人社、民政等部门数据碰撞梳理出的死亡未注销人员名单,通过走访其亲属、邻居、主要社会关系和村(居)委会等,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查清被调查对象是否已经死亡。
二、分类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将严格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规范》(公治明发[2017]393号)以及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冀公治[2012]220号)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为死亡人员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情况一
居民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之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情况二
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可以凭死亡人员亲属签字的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情况三
对于不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冀公治[2012]220号)、河北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书面告知死亡人员亲属或进行公示后,凭民警调查报告、村(居)委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普法课堂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